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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首批应用场景落地打造深港企业信用“通行桥”
七天无理由退货(下称“无理由退货”)#@*,可谓电购、网购时代消费者拥有的一项特殊“法治福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可在有的时候#%#@@,“无理由退货”的实现也会遭遇一些障碍#%@@@,变得似乎又需要“理由”了**##*。
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但刘先生认为其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系在向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其交易行为具有营利性质@@#,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而非“普通用户”%%%,其销售行为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据5月26日澎湃新闻)*@@。
由此案可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落实在二手交易平台遭遇困难*#*,消费者也在这里遇到“无理由退货”困惑%*#,原因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卖方必须是“经营者”的身份限制@#。近年来**@%*,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同时@#@*%,虽然人们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变得越来越方便了****,但随着平台用户的增多*@#,平台上又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二手交易的经营性用户@@%%%。对这些卖家的身份如何认定#**@@,决定着“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否顺利在这里落地*@*。
问题是%%##,今天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意识%*%%,在卖家身份一时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消费者还能放心地“买买买”吗?如果都像前述案件一样#*,卖家身份需由法院逐个确认@%%,其中的时间、司法等成本又显得过高@%。在二手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这个“无理由退货”之困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有可能产生更多类似纠纷##@*,进而影响这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话又说回来#@*@#,购买二手商品时自己是否可享受“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把这项辨别的责任一律交给消费者#%@,似乎明显有失公允@@**@。这么做@*#,一是无端为消费者增加了额外负担##%@,二是可能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图常常落空#%#,影响到人们的消费信心#%%#。所以#%,为了在不增添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让其对自己的退货权利抱有较为确定的判断*#*%%,在交易时明确卖家的身份***%%,应当是一个更为可行的选择%@。这就要求二手交易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更为明晰的区分#%#%%。注册用户究竟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用户#@#,应当区分清楚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予以标识@#@,以免消费者“难辨雄雌”%*%%。
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的快速增加##,要求平台对每位用户的身份属性、交易性质进行实时、严格和准确区分*@,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难%@*@@。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平台内注册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律被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而非营利性的二手货交易往往很多平台都有**%,如此一来#%,“普通用户”的身份又难以说清了##*%。这时@*%#,为了保护个人之间正当的、非营利的二手货交易顺畅进行%*%,双方在交易时“有言在先”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用户在非营利性售卖二手商品时向买方声明#@***,自己的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由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成交@*%。这样一来*##%@,将“无理由退货”之困解决在先就更容易了@%*。
检察日报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