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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眼中的中国|今日小满,诸事圆满
【案情】刘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先生于结婚当月向朱女士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先生起诉请求朱女士返还彩礼106万元*#*%。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而且刘先生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