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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一旦辩护人指控被告人导致信任坍塌@#@,可能会从根基上动摇辩护制度#%*。
“公诉人建议判6年*%,辩护人却要求判7年##。”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披露了一起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刑事案件%@#。
据报道#**#,一审法院在对努某猥亵儿童案审理时%**,检察机关提出判刑六年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却认为该量刑建议过轻@##@,应该加重对被告人努某的处罚#%@%*。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法院认为%#,该辩护人的行为违反刑诉法规定#*,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见***%#,法律对辩护人的角色定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者”@*#@。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辩护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忠诚”义务#*。当然#*,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忠诚#*,不是无条件的“愚忠”%**@%,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将其定位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者”%@,这是辩护人一以贯之的角色%#,也是辩护制度得以产生的基础***%。
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指控犯罪*@#%,与国家机器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而通过辩护人的介入达到控辩平衡%@@@,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辩护制度的价值#%%*,正在于此*##%@。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这不是辩护人该说的话#@#%,其扮演的角色更像是“第二公诉人”##,在进一步指控犯罪*%。
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来说#%%,名义上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但事实上%*,被告人不仅未得到有效辩护*#*@*,还遭遇了“第二次指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审程序违法@*#*,无疑是准确的%%。
指控被告人%*,背离了辩护人角色定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而更重要的是#%##%,辩护制度存在的基�*%*%。欠缸锵右扇恕⒈桓嫒硕员缁と说某浞中湃蜙*。一旦辩护人指控被告人导致信任坍塌*#,可能会从根基上动摇辩护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是来自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而是来自有关方面的指定@*。有必要指出@@*,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法律对指定辩护人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无二致%%*。因此@%,指定辩护不是辩护人可以放弃职责、背离职责的理由#@%*%。
当然%%*,鉴于该名辩护人的错位行为@*,他已经没有资格再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仍不委托律师*@@@%,那有关方面就需要为其重新指定一位律师当辩护人%#**。
□李曙明(律师)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