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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留学生:“我们在中国有了一个新的‘家’”
七天无理由退货(下称“无理由退货”)*%##*,可谓电购、网购时代消费者拥有的一项特殊“法治福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可在有的时候%#,“无理由退货”的实现也会遭遇一些障碍@%%%*,变得似乎又需要“理由”了#@%。
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但刘先生认为其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系在向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其交易行为具有营利性质##,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而非“普通用户”@%*%,其销售行为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据5月26日澎湃新闻)*#@。
由此案可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落实在二手交易平台遭遇困难#*#%@,消费者也在这里遇到“无理由退货”困惑@@*#,原因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卖方必须是“经营者”的身份限制%@。近年来**%,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同时%*#*,虽然人们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变得越来越方便了@%**,但随着平台用户的增多%*%##,平台上又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二手交易的经营性用户*#*#*。对这些卖家的身份如何认定**%%,决定着“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否顺利在这里落地%%@#。
问题是*#,今天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意识%*,在卖家身份一时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消费者还能放心地“买买买”吗?如果都像前述案件一样*#*#,卖家身份需由法院逐个确认#@,其中的时间、司法等成本又显得过高**。在二手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这个“无理由退货”之困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有可能产生更多类似纠纷**%%#,进而影响这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话又说回来***#%,购买二手商品时自己是否可享受“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把这项辨别的责任一律交给消费者#@,似乎明显有失公允*%@。这么做*@,一是无端为消费者增加了额外负担@@@*,二是可能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图常常落空*#%**,影响到人们的消费信心%#。所以*@,为了在不增添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让其对自己的退货权利抱有较为确定的判断#*@@,在交易时明确卖家的身份#%,应当是一个更为可行的选择%%。这就要求二手交易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更为明晰的区分@%。注册用户究竟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用户@%#,应当区分清楚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予以标识@%%,以免消费者“难辨雄雌”%#。
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的快速增加*@**%,要求平台对每位用户的身份属性、交易性质进行实时、严格和准确区分%*#@%,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难@@#%。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平台内注册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律被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而非营利性的二手货交易往往很多平台都有@#%##,如此一来#*,“普通用户”的身份又难以说清了@@%%#。这时*@%*,为了保护个人之间正当的、非营利的二手货交易顺畅进行**#@,双方在交易时“有言在先”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用户在非营利性售卖二手商品时向买方声明@@,自己的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由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成交**。这样一来#@%**,将“无理由退货”之困解决在先就更容易了@%@%。
检察日报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