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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老“钱袋子”扎上“安全绳”
近日*#**,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为养老“钱袋子”扎上“安全绳”*##。《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共4部分14项%%,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细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李邦华表示*@*@,“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李邦华表示***%#,广大老年人及家属作为消费者*%#,在养老机构交费时也要谨慎注意#%@*#,争取做到“四看”@@@*@,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看机构是否合法@@@。要选择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以在机构内查看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也可以通过属地民政部门的官网或者官方的养老服务网查询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看收费是否公开%%*@#。养老机构所有收费必须张榜公示#@。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查看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等信息%#。
看协议是否合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签协议前%*%#%,有权要求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地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如果遇到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自身权利**%@,减轻或免除机构责任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看交费是否合规@#%#。交费时@@,要辨别收款账户是否为养老机构账户@%#*@,不要将钱汇入养老机构所谓关联公司的账户%@%#,更不能转入业务员、负责人个人账户%#@#@。交费后%**#,要向养老机构索要发票%@,并核对填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对养老机构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的%*##,有权拒绝%#%*#。老年人要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老年人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也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
老年人及家属在养老机构交费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如果发现养老机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部门报案%*。